中国税务报:一张作废发票,牵出的律所税收乱账
当事人用事务所提供的作废发票向法院主张对方支付律师费——这一行为让M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浮出水面。一家律师事务所存在这样问题,其他律师事务所情况如何?税务人员实施了延伸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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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函件,掀开律所一本“乱账”
兴义市法院在来函中称,日前法院在受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原告黄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由被告张某支付其诉讼期间的律师费,同时提供了M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黄某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明证据。按照贵州省高院关于加强审查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的要求,市法院因此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验该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有效。
收到函件后,兴义市税务局十分重视,立即安排税务人员对M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及申报情况展开核查。经核实,当事人黄某向法院举证使用的那张标明代理费金额为8000元的发票为已作废发票。
在将发票核查结果传至法院后,税务人员认为,M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未按真实经济业务开具发票,以及未足额申报纳税问题。为此,兴义市税务局迅速组织风险应对人员对M律师事务所开展风险评估。
M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7月,为私营合伙企业,现有执业律师26人,在兴义市属于成立时间较早、规模较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税务人员通过征管系统查询了解该事务所2016年~2018年度涉税信息和财务数据发现,该事务所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无未开发票申报收入、雇员律师工资每月仅3000元~4000元左右,并不符合当地律师收入实际情况,并且存在管理费用偏高等疑点。
税务人员决定重点从该事务所代理收入确认、雇员律师工资发放、管理费用支出等方向入手开展核查。
实地核查账目发现,该事务所的成本归集混乱,未按要求将合伙律师和雇员律师分别核算,存在公车私用、白条入账、虚列无关人员工资,以及成本列支合伙人与业务无关生活支出等情况。
此外,该事务所对于雇员律师的工资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正确归集收入和费用,而是将雇员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分成收入和办案费用均视为办理案件费用,全部归入成本扣除,未依法申报律师分成收入。
税务人员随后核查了该事务所代理案件台账和营业收入明细账,并与开票情况比对,发现该事务所提供的代理案件台账中,开票的当事人大多为单位组织或企业。但税务人员经过外围调查并与事务所个别律师沟通了解到,该事务所还有大量案件的当事人并非单位和企业。核查情况表明,M律师事务所仅对开具发票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台账登记,而对于居民个人为当事人的不少案件,该事务所涉嫌存在未开票、未申报情况。
于是,税务人员向M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提供检查期内其所代理的、所有案件的真实明细台账和相关证明合同等资料,并对不符合列支要求的虚列成本,以及少代扣代缴雇员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开展自查。
No.2
司法公开,案件明细一目了然
但M律师事务所却拒不提供真实代理案件名录,称事务所所办案件均已开具发票,前期所提供的案件台账和开票清册中信息都是真实信息。
为了找到突破口,税务人员决定从法院入手实施第三方调查。税务人员走访了兴义市人民法院,从法院了解到,法院系统有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上可检索出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案件明细情况。此外,法院还提供了M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明细清册。
税务人员立即将法院提供的代理案件明细清册中的当事人与M律师事务所开票信息对比分析,发现M律师事务所2016年~2018年期间,约有300多个代理案件的信息在开票信息中并不存在,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均是居民个人,这表明这300多个案件的代理收入,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
取得翔实证据后,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面对税务人员提供的大量数据信息和确凿证据,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最终承认了代理居民个人案件后取得相关收入未开票,案件代理收入也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税务人员随即对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M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一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代理案件实际收入情况,认真整改,按时足额补缴税款。
经征纳双方确认,该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共少计326个案件代理收入,应补充申报应税收入138.46万元,补缴增值税7.85万元,附征税9400元;由于成本虚列和少计雇员律师案件分成收入,应补缴雇员律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6.45万元,补缴合伙律师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84万元。
兴义市税务局依法对M律师事务所作出补缴税款61.08万元,加收滞纳金10.36万元,共计71.44万元的处理决定。
No.3
举一反三,查处一家规范一片